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
贷款政策的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4〕37号),按照同城同政策的原则,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情况,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时间)。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按国家规定可延长退休年龄的,退休年龄从其规定。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逾期记录达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六)已按规定支付首期房款。
(七)能够提供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八)符合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及执行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住房登记记录,个人信用报告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等为依据。具体认定标准及执行政策如下:
(一)首套住房。缴存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第二套住房。缴存人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2.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住房不超过一套,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
(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缴存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时间限制。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立即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不计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情形
1.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被政府征收或回购,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经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已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3.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其他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4.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借款人离异后,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的。
三、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一)现行住房公积贷款最高额度
1.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7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60万元。
2.多子女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6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8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6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70万元。
(二)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月均余额×倍数(25)×缴存系数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月均余额,是指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近6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不含一次性补缴)之和的月平均数。夫妻合计月均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缴存系数以借款申请人为准。缴存累计满6个月未满12个月(含)的,缴存系数为1;缴存累计满12个月未满48个月(含)的,缴存系数为1.5;缴存累计满48个月的,缴存系数为2。申请人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已转移至省直的,累计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计算公式测算的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扣除首期房款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2.不得高于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3.不得高于按照申请人及其配偶还贷能力系数(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确定的贷款限额。
申请人及其配偶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收入的60%。
1.月还款额。月还款额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所有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2.月收入。月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收入之和。其中,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原则上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上月工资收入为准。申请人配偶为灵活缴存人或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月收入根据提供的近6个月的收入银行流水、社保参保缴费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确定。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按照主贷人可贷年限进行计算,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也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
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和贷款所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已使用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5年。土地使用权期限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
五、支持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
缴存人在贵阳贵安购买自住住房的,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在申请之前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其他
(一)缴存人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
2.所购二手房为非成套住宅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原贷款政策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5日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
提取政策的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有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精准支持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推动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4〕36号),按照同城同政策的原则,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情况,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适当优化。现将优化内容通知如下:
一、取消“职工在我中心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该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该套住房贷款”的限制。缴存人家庭在本中心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将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二、取消“职工及配偶符合多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销户类提取除外),且在我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12个月只能选择一项提取情形办理提取业务”的限制。缴存人和配偶符合多种提取事项的,可分别办理提取,不同事项提取时间单独计算。
三、取消“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之外的自住住房时,还需提供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原件”的限制。缴存人或配偶购买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之外的自住住房时,不再提供购房所在地户籍或工作证明。
四、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公积金业务,因故和房开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退房的,需将该套房所提取的公积金退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本通知从2024年5月6日起开始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中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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