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来源:黔微普法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9日

全省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决整治欠薪问题,保障广大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贵州省工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劳动报酬支付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资足额支付要求

用人单位须严格按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克扣、无故拖欠,不得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的工资,须提前足额支付,不得顺延发放。工程建设领域要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确保工资专款专用,坚决杜绝将工程款拨付风险转嫁农民工。

二、全面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但受平台企业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须执行其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各单位要自觉遵守最低工资规定,不得以降低计件单价、收取押金等任何形式,降低或变相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主动自查化解欠薪风险隐患

各用人单位要全面开展工资支付情况自查,主动排查并整改欠薪风险点。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内部普法宣传,畅通劳资沟通渠道;发生工资争议时,优先通过协商化解矛盾,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全体职工合法权益。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可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反映。

四、积极配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各用人单位要主动配合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如实提供工资支付台账、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信息,不得隐瞒、谎报或拒绝提供。对工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整改建议,要认真研究落实,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工会组织。同时,要健全工资支付台账管理制度,定期核对清理台账,确保工资支付信息准确完整、可追溯。

五、强化法治意识筑牢用工底线

各用人单位要牢固树立“工资不可拖、权益不可侵”的法治观念,强化守法用工意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避免因欠薪引发法律责任。确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客观原因可能欠薪的,须通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向职工说明情况,共同商议制定分期支付等应对方案。需特别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本提示要求,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共同维护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贵州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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