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实施意见:明确2028年底前基本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来源:贵阳网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16日

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分地区、分人群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到2028年12月底前,全省基本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提供制度保障。

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是专门为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即失能)的人群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覆盖全体城乡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均可参保。起步阶段可优先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再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在缴费基数与费率方面,全省统一将缴费费率控制在0.3%左右。其中,单位职工由个人和单位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左右,分别以本人工资收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个人按0.15%左右的费率、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为0.3%左右,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1:1分担;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缴费政策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政策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本人和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实施意见》明确,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全省互认,并适时推动全国范围互认。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条件成熟后推动省级统筹。为方便参保群众,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医保、税务、民政、卫健、人社、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支持参保登记、失能评估、费用结算、基金监管等业务“一网通办”。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牵头指导各统筹地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审核后稳妥推进。任何地区不得自行调整政策,确需调整须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各部门需加强协作,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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