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明确司法责任追究边界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为便于准确理解、适用《条例》,最高法发布了6个典型案例。其中,4个是追究司法责任的典型案例,2个是保护依法履职的典型案例。

追究司法责任典型案例

(一)某基层人民法院原法官刘某拖延办案、虚假结案被追责案例

【基本情况】2017年至2024年,某基层人民法院原法官刘某在办理民商事案件中,因拖延办案,导致一些案件在规定审限内未办结。为规避审限超期问题,刘某在办案系统中上传非正式结案裁判文书,虚假报结案件24件。刘某还存在延迟送达结案裁判文书问题,其承办的70件案件的结案裁判文书,未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实际送达时间均超出裁判文书作出时间3个月以上。

【处理结果】刘某拖延办案、虚假报结案件、延迟送达结案裁判文书,属于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经查,刘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25年,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退出法官员额的组织处理。

【典型意义】司法审判工作的各流程各环节,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时限要求。严格遵守办案程序规定,在审限内办结案件、规范报请结案、及时送达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是规范审判权运行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客观需要。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拖延办案、违规结案、延迟送达,属于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对此予以严肃追责,体现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的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定决心。

(二)某基层人民法院原法官刘某违反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裁判被追责案例

【基本情况】2021年7月,某基层人民法院原法官刘某在办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按照程序规定提请该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因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与刘某本人的意见不一致,刘某作为审判长,未向合议庭成员介绍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审判委员会决定,也未在判决书中列明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事实,固执己见,对该案作出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一致的判决结果。刘某未报分管院领导审核,自行签发判决书,且判决书签发稿上没有其他合议庭成员签名。后该案被裁定发回重审,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处理结果】某省法官惩戒委员会经审议,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违反审判职责,依法应予惩戒。2023年,刘某受到退出法官员额的组织处理。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经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应当经合议庭组成人员签署。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行为准则。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签发裁判文书,属于故意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对此予以严肃追责,有利于警示各级人民法院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履行审判职责必须恪守法律规定、遵守审判纪律。

(三)某中级人民法院原司法鉴定处主任宋某因违法选定评估机构、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被追责案例

【基本情况】某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时任主任宋某,长期与某评估咨询公司代理人不正当接触交往。2015年5月,宋某在负责一起执行案件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接受该评估咨询公司代理人请托,违反工作程序,未通知该案执行人员到场,由宋某一人制签摇签,选定该评估咨询公司作为该案评估机构,后该评估咨询公司违反评估规定出具评估报告。虽然被执行人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但宋某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对评估价格的异议进行审查,导致案涉执行拍卖标的物起拍价过低,最终拍卖以明显低价成交,致使被执行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处理结果】2025年,宋某因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情节严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鉴于其已退休,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同时,宋某因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执行案件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关系到当事人财产权益能否有效兑现。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择确定评估机构,对评估拍卖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是保障评估拍卖公平公正的重要条件。司法技术人员违法选定评估机构,对评估拍卖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同样属于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司法技术人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对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肃追究司法责任,体现了司法责任追究对象全覆盖的原则要求;司法人员退休后仍被追究司法责任,体现了“司法人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的原则要求。

(四)某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某、执行局局长苗某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被追责案例

【基本情况】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某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利用代收代缴执行款、执行费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执行款、执行费共计86.3万元。其间,该书记员使用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李某、执行局局长苗某的办案系统账号密码,在无关联案件之间转移执行案款,掩盖其截留执行案款的行为。苗某作为执行局局长,将自己办案系统的账号密码交给书记员管理,在书记员代收代缴执行案款过程中未严格审核把关,对其他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未实时核对监管;李某作为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对自己办案系统的账号密码保管不善,对执行款的发放申请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处理结果】2026年,苗某因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执行款和执行费被他人非法占有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发现问题后及时汇报并积极挽回损失,予以党内警告处分;李某因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执行款和执行费被他人非法占有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如实说明违纪问题,予以党内警告处分。案涉书记员因犯贪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执行案款的管理和发放,事关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终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发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执行案款管理制度,严禁执行人员将账号交由他人使用,对因未严格履行审核审批职责导致执行案款被贪污、挪用的人员,一律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执行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追究相应的司法责任。对监督管理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问责,彰显了人民法院压紧压实“关键少数”监督管理责任的鲜明态度,有利于促推各级法院院庭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深做实监督管理工作。

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

(一)当事人陈某诬告陷害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

【基本情况】2023年12月,陈某因不服某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涉案件的判决结果,伙同其外甥李某,以虚假理由与法官严某取得联系,被明确拒绝后,利用支付宝转账可自动到账的特点,向严某支付宝转账3万元。严某发现收到转账后立即退回转账。后陈某、李某虚构法官严某接受请托、收受贿赂的事实,并利用支付宝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向省、市、区三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不实举报。陈某还在多个网络平台数十次发布诬陷严某受贿的视频、文字,意图使严某受到刑事追究。相关网络平台视频总计浏览数达20万余次,对严某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处理结果】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无证据表明法官严某存在接受请托、收受贿赂的行为。2025年,陈某、李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依法打击诬告陷害法官的犯罪行为,具有鲜明的法治导向与宣传警示作用。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法官,不仅侵害法官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挑衅。对此类行为进行严肃惩处,既为依法履职尽责的法官撑腰鼓劲,也划清了正当监督与诬告陷害的法律边界,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二)当事人曹某侮辱诽谤法官被行政处罚案例

【基本情况】曹某不服某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涉案件的判决结果,在判决生效后,为发泄不满情绪,于2024年3月至10月,持续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针对该法院的负面言论,使用侮辱性言辞诽谤其所涉案件的承办法官郑某,损害人民法院形象与司法公信力。该法院多次对曹某进行释法说理、批评教育,其虽书面承诺不再发布不当言论,但事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针对曹某的违法行为,该法院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当地公安机关对曹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诉求,应当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反映,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因对案件裁判结果不满而侮辱诽谤法官,侵害法官的合法权益,超出了依法维权范畴。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彰显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鲜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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