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舌尖安全!贵州公布第四批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贵州日报报刊社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2日

10月22日,记者获悉,2026年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工作以来,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现对外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案例一:贵安新区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1日,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中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二楼加工区环境杂乱,加工区与存放区未明显分隔,三防设施缺失。现场查获多批次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经查,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制作外卖食品并对外销售的行为,以及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达标、功能分区混乱的情形。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外卖食品并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售外卖餐食。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油脂、调味品、即食食材等易滋生微生物、发生变质,即使外观无明显异常,也不得继续加工、售卖。经营者不能因原料用量少、成本低而忽视保质期管理,使用过期原料制售外卖属于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严厉处罚。

案例二:贵阳市开阳县付某在住宅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10日,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付某通过朋友圈、微信视频号发布在住宅内自制早餐的视频并对外宣传销售。执法人员随即对其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经查,付某自2026年5月15日起在住宅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未办理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且采购原材料未按规定索取票据及供应商资质等材料。

【法律依据】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开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产停业、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住宅并非天然的食品经营豁免空间。当事人通过社交平台引流、在住宅内制售早餐,本质上仍属于面向不特定消费者的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登记并落实进货查验等管理制度。此类经营场所隐蔽、分散,线上宣传与线下加工分离,容易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盲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网络巡查和线索核查,督促经营者依法办证、规范经营,严防“私房外卖”风险。

案例三:毕节市威宁自治县某蛋糕店借用他人资质多开店铺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蛋糕店在美团平台公示的经营资质与实际持证信息不符,涉嫌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经查,当事人为扩大线上曝光、提升订单量,借用他人的证照在美团平台开设第二家蛋糕店铺,两家线上店铺对应的线下制作场所完全一致。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入网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精准打击了“一店多开”的网络餐饮典型违规行为。入网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到线上公示证照与线下实际经营主体完全一致,个体工商户资质仅限本人依法使用,严禁转借、冒用或者共用资质开设多家线上店铺。平台应当严格审查入网资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核查线上线下一致性,防止“幽灵店铺”“影子店铺”规避监管。

案例四:黔西南州某商户提供虚假信息入网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31日,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上比对线索,对杨某在“美团”“淘宝闪购”的线上经营资质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经营3个门店、在“淘宝闪购”经营2个门店均存在使用虚假信息入网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为增加流量,通过网络购买5个虚假《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上传平台,在网络平台上提供餐饮服务。

【法律依据及处理】当事人购买、使用伪造的《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并提供虚假信息在网络平台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是一起通过购买伪造的小餐饮登记证批量开设线上店铺的典型案件。当事人以“增加流量”为名,虚构经营场所、买假证上线,使线上公示信息与实际经营条件严重不符,消费者难以识别真实资质,严重破坏网络餐饮准入秩序。网络餐饮经营必须以真实主体、真实场所和真实资质为前提,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化与平台数据比对,深挖伪造、买卖证件线索,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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