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2013〕401号)等文件规定,2026年贵州省继续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前期参与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黔南州、黔西南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注册范围;未参与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贵安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推荐至少1个区(县)开展定期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贵州省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
(一)至2026年12月底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
(二)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三)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
二、注册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首次注册的应予认定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任教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3.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5年周期到期重新注册的应予认定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能够提供聘用证书;
3.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周期(5年)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6.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本次达到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再次申请注册: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2.补齐所缺培训学时;
3.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
4.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5.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暂缓注册:
1.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3.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
5.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
6.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不合格:
1.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5年)内连续两年(含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或晋升高一级岗位等级。同时,注册不合格的教师,应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注册时间及流程
(一)申请时间:
2026年11月10日9:00起至11月19日17:00止,符合注册范围和注册条件的教师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站首页“网上办事”栏目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定期注册报名。
(二)提交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报名完成系统自动生成后确认并下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该注册周期内各年度考核证明。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学时证明。
7.有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注册人员须提交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第1、2、3、4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达到定期注册基本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仅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审核流程。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对材料进行确认后,报所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并提出注册结论建议。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复核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给出注册结论,反馈各初审机构,由初审机构在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进行标注(1份存入教师个人档案,1份归档保存)。
四、其他事项
(一)省教育厅负责根据《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等十二部门关于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建立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黔检会〔2019〕9号)、《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对申请注册人员的违法犯罪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注册结论的重要依据。
(二)对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情形,情节较重的给予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给予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给予撤销注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申请人责任。
(三)申请人对定期注册具体要求有疑问,可咨询任教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局。报名中遇到问题,可对照中国教师资格网导航栏中的“咨询服务”—“常见问题”进行处理,或拨打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栏目的咨询电话。贵州省各注册机构联系方式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咨询服务”栏目下的“各省份定期注册工作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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